“试用期被离职”: 这5个劳动合同的“坑”不要踩
公号后台收到一位小伙伴的私信,吐槽自己的经历:“今年找工作特别难,我面试了十几家公司,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后来就开始降低标准去找。
好不容易入职了,月薪6000元,眼看着马上就要转正了,却被老板炒鱿鱼了,关键是还没有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不是只能自认倒霉呀?”
字里行间透露了无奈,若去申请劳动仲裁,即便是能赢得案子,但会耗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影响情绪,因小失大;
若不去申请劳动仲裁,感觉自己吃了“哑巴亏”,心里很憋屈,这种情况太难受了!
我特别能够理解这种心情,从事HR工作这么多年,见识了许多公司的“抠门”行为,深谙打工人的郁闷和无奈。
据网上有统计数据显示,员工在试用期离职,其中有50%是被动离开的。
很多都是不小心掉入劳动合同的陷阱,最后满腹委屈地离开。
坦白地说,劳动合同上有些“坑”,在入职时只要留心观察,是可以规避的。
从劳动合同的规范性,也可以看出公司的发展格局。
有些公司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他们会更看用人成本的支出,更有甚者会去赌员工不懂劳动法,喜欢在劳动合同上做文章,这是很没有格局的。
员工在换工作时,面对劳动合同的签署,有哪些“坑”是需要留意的呢?
01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有些公司在试用期,是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
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他们的HR常说的“黑话”就是:
“我们公司就在这里,也跑不掉,劳动合同你不用担心,稍后肯定会签的。这不是还有试用期吗?你可以先考察一下公司合不合适?”
这句话直译后的意思却是:“反正有试用期,先拖着呗,如果试用期内发现不合适,至少不用去找试用期无法胜任的理由和借口。”
有专业人士会说:“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可能,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风险呀?”
但很多时候,事实胜于雄辩。
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公司,他们赌的是:员工不懂劳动法,不会深究;又或者即便是知道,也不愿意打官司。
在入职新公司后,需要问清楚HR签署劳动合同的时间,最好在入职一个月内签署完成,否则大概率会出事端,最后吃亏的也是求职者。
同理,如果是应届大学生找实习工作,也需要跟HR咨询好三方协议的签署时间;
如果学校无法及时提供三方协议,在入职时可以主动提出,跟公司先签个“实习协议”,这也是维护利益的一种方式。
02 劳动合同上不明确岗位、工资标准和工作地点
朋友小雷在某服装公司做车间领班,入职时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他性格沉稳,对工作也是认真负责,除了周末会高频度加班外,其他都还算如意,一干就是两年。
让他没想到的是,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今年初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有时两三个月都不发,偶尔发一次还没有足额发放。
这让他苦不堪言,毕竟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经济压力较大。多次去跟公司反馈,却始终无果。
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劳动仲裁,只想要拿回属于自己的工资。
结果去到仲裁委提交资料时,被工作人员告知,签署的劳动合同有问题,上面没有约定工资标准。
这就需要他提供月收入的证明材料作为补充,特别繁琐。
最尴尬的是,他有大量的加班时间,公司取巧地按最低工资标准来核算,而非入职时约定的标准。
一时之间他又很难拿出证明材料,各种扯皮,耗时又耗力。
所以,我们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
没有工资约定的合同,不签。
HR再满舌生花,承诺工资会按时和足额发放,依然不要签。一旦遇到劳动纠纷,就变得有理说不清。
没有岗位约定的合同,不签。
这是为了预防公司用人的随意性,比如入职时说是前台接待,实际上却需要做客服的工作。
没有工作地点约定的合同,不签。
有的公司故意模糊工作地点,这是为了后续工作外派方便。
在签署时,需要问问自己,若某天公司将你派出条件艰苦的偏远地区,你去还是还去?
03 劳动合同主体不一致
在日常工作中,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一些集团化公司。
在招聘面试阶段,打着集团的旗号去谈判,但落到劳动合同的签署,却用的是下属子公司为主体,表面上看着没有风险。
若真的有劳动纠纷的发生,就需要证明子公司与集团的隶属关系,如果是集团出资的子公司,尚且好说。
如果完全是个体制外的小公司,无法证明隶属关系,员工只能有苦难言。
我们在签署劳动合同时,需要确认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是否与登记一致,公章与公司名称是否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签约对象被“掉包”的情况。
04 试用期约定过长
稍微普及一下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6个月。
换句话说,你的试用期长度与合同期限有关,并非公司随意而定。
一般情况下,很多企业都会按照这个标准去做。但也不排除公司会故意延长试用期。
比如,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到之时,领导感觉还是拿不定主意,就随便找个理由让HR找你约谈,意图延长试用期。
这个时候是需要极度谨慎的。
毕竟延长试用期,是白纸黑字的操作流程,若公司以“工作能力无法胜任”为由,建议最好不要签署,以免陷入被动挨打的局面。
05 试用期公司不缴纳社保
把这一条放在最后,是因为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从理论上说,试用期公司是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有的人愿意为了尽快上班,而舍弃试用期的社保,也是无可厚非的事。
关于劳动合同的“坑”,其实远不止这5点。
我们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擦亮慧眼,多了解相关条款、或多咨询身边的专业人士,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后祝大家早日觅得心仪的公司,找到心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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