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来自于一个实际的案例:“汽车半导体企业关于提供EPS产品的技术方案保证年限该多久?”本文的作者是全国知名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负责过多家世界500强企业的法律咨询及法务指导工作,其中数家企业在全球处于垄断地位。以下是作者关于这一个案例的全面分析,敬请研读!
一、问题提出 1.上游元器件企业Tier2&3,本文中以NXP为例(本文中出现的公司名称仅为行文方便,并非真实,下同),供应 EPS(电子助力转向系统)产品和技术。 2.中游集成Tier1,如BOSCH 3.存疑问题,Tier2&3应向Tier1提供的EPS技术方案保证期限,技术协议约定为1年,根据法律规定,要保证多久? 汽车电子供应链如下图2 二、中国法律的调查及意见 从结论而言: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EPS技术的保证责任和标准尚无明确规定,EPS技术保证年限无直接法律依据可循。但是,从汽车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分析,BOSCH与NXP技术协议约定保证期1年,依据法律要求NXP提供技术保证3年,并无明显不公,具有适当性。 以下具体分析: 首先,我国对汽车产品的质量相关法律规定体系如下表1所示。 表1 我国汽车质量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 法律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 交通运输部、环保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认监会、知识产权局、保监会8部委联合 |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下称“三包规定”) | | | | | | | | | | | | | | IATF16949:2016 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下称“IATF16949体系”) | |
| 技术指南 | | | |
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技术标准、行业标准等,主要是针整车企业的规制,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中,从信息管理(第9条)、缺陷调查(第14条)以及法律责任(第27条)[1]三个方面提到了零部件企业的责任, ———————————————————————————————————— [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并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制造、标识、检验等方面的信息记录以及汽车产品初次销售的车主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四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
生产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产品和专用设备。经营者应当配合缺陷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汽车产品出厂时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 —————————————————————————————————————— 但是对NXP提出的问题,存在两处法律规定不明之处, 其一:为整车企业EPS产品或技术的零部件供应商(本件问题中的BOSCH)应承担多久期限的技术保证责任,并无直接法律依据。 其二:EPS产品或技术的上游汽车半导体供应商(本件问题中的东芝)应对零部件供应商承技术方案的保证期限,并无直接法律依据。示。 基于法律规定不明的现状,只得从产品质量的相关规定入手,调查关于技术方案的相应规定。 作为整车企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第一责任,然而出现产品质量责任后,是否能够追溯到零部件供应商,以及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是很难判定的。由于汽车零部件复杂,汽车集成等制造流程多,引起质量问题的原因也错综复杂,目前该问题通过汽车质量追溯管理方式解决,但实务中仍然是待解决的行业性重大课题。 关于技术相关的汽车质量追溯与要求方面,可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保存汽车产品设计(含技术)、制造等方面信息记录不得少于10年。 依据(一)《召回条例》第九条 依据(二)IATF16949体系7.5.3.2.1记录的保存[2] 《召回条例》,效力级别仅次于法律,但本条规定的义务主体是整车企业,对零部件和汽车半导体企业的法律约束力通过上下游企业间的供应合同或技术协议来实现。 IATF16949体系是国际汽车工业组制定,适用于汽车产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相关时,也适用于安装和服务,适用于整个汽车供应链。 |
2.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应采用软件开发评估方法来评估供应商的软件开发过程。 依据:IATF16949体系8.4.2.3.1产品嵌入式软件[3] ——————————————————————————————
[2] 7.5.3.2.1记录的保存组织应形成文件化信息确定和实施记录保存过程。记录的控制应符合法律、法规、组织和顾客的要求。…… 注:保存时间是指最低的的要求,组织应根据顾客的合理要求和期望进行保存。必须时,顾客有权针对法律诉讼(如召回)等要求组织延长保留时间。 [3] 8.4.2.3.1产品嵌入式软件
是针对汽车生产件及相关服务件的组织,要求从事汽车产品相关软件或带有嵌入式软件的汽车产品的供应商,采用软件开发评估方法对其开发过程开展评估,以保证技术的零部件产品符合汽车产品质量要求,是对零部件产品生产前的技术评估要求,如提供汽车ASPICE报告,但未明确投产后技术保证的年限。 |
3.维修技术上公开 依据: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维修技术原则上公开,包含转向系统等部分总成及零部件拆装方法、技术规范和图示说明,意在提升汽车维修服务水平,主旨在维修技术公开,并未提及技术方案解决的保证期限。 |
综上所述,现有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等并未就EPS的技术方案保证年限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虽有上述法律依据缺失,但与3C电子相比,汽车电子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更为严苛。EPS属于底盘系统、是关键汽车电子部件,关系到汽车的行驶安全,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汽车产品责任的角度来看,汽车半导体企业应提供合理年限的技术保证。
根据三包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又鉴于汽车三包专业技术委员会2013年9月制定的《家用汽车产品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判断指南》(技术指导性文件,仅具参考意义)提及:转向失效(指汽车在行驶中,由于专线功能或转向助力功能突然失效,是驾驶员无法按其意愿控制车辆的驾驶方向。)是一种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来源:
组织应要求其提供嵌入式软件汽车产品的供应商,实施并保持其产品软件质量保证体系。 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协议,如汽车ASPICE,或其等效,应得到应用。组织应要求汽车ASPICE 供 方的自我报告,或提交的等效的作为供方体系能力的证据。 组织应附加的额外的汽车SPICE评定或者等效来评定项目相关过程、人员或设备,以确 认供方的开发能力,该评定应安排在供方开发的早期,并不晚于生产件批准。
[4] 第八条 汽车生产者应公开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附录《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目录》执行,公开内容原则上应采用中文表述,并在有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汽车生产者在制作、生成整车维修技术信息过程中,需要整车生产配套零部件供应商提供有关零部件信息的,零部件供应商应配合提供。
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理解,即提供EPS电子转向助力系统的产品或软件的汽车电子供应商企业,应至少依据三包规定的产品保修期(3年与6万公里先到时)、三包有效期(2年或5万公里先到时)提供技术方案保证年限,如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企业承诺高于上述标准的,从其约定或承诺。至于在这个保证期限内,汽车缺陷或质量问题是否系由汽车电子供应商企业引起,责任如何承担,则需要经过专业技术鉴定与分析后判定和依供需协议/技术协议确定。
以上,是本人从法律体系和立法本意的分析推导,欢迎汽车行业大咖和技术人员批评建议。
锦天城律师:王雨 yu.wang@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