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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正式发布,规范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有标可依 ...

101 0 2024-11-14 08:09 发布者: 茶林黄Charlin 原作者: 王璞中国汽车报网

智能网联汽车正势不可挡地成为推动全球汽车产业新一轮变革的主角;更安全、更聪明的智能网联汽车也在加速驶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据行业机构预测,到2030年,全球网联车规模预计达到8000万辆。在中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 ...
 智能网联汽车正势不可挡地成为推动全球汽车产业新一轮变革的主角;更安全、更聪明的智能网联汽车也在加速驶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据行业机构预测,到2030年,全球网联车规模预计达到8000万辆。

在中国,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势头尤其强劲,截至2023年底,国内共建设17个国家级测试示范区、7个车联网先导区、16个智慧城市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城市,开放测试示范道路22000多公里、发放测试示范牌照超过5200张、累计道路测试总里程8800万公里。预计到2030年,中国网联汽车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2700万辆,网联车市场渗透率有望超过90%。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跨界合作,在迸发出创新火花的同时,也引发了 “专利挟持”、“专利垄断”等阻碍技术创新的问题亟待破解。近年来,在国际范围内,多家通信企业与汽车企业发生了跨行业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和诉讼,成为业界广泛关注的焦点,移动通信专利技术之争正在汽车行业“愈演愈烈”。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中心”)首席专家、中国汽车工程学会知识产权分会秘书长王军雷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的加速迭代,以及技术标准的广泛推广与应用,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防止市场垄断之间找到平衡,已经成为产业界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当前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与强烈呼声,系统性地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和许可行为提出了反垄断规制框架,为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那么,《指引》的发布将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影响几何?

营造公平开放的创新氛围

为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发出“中国声音”

“此次发布的《指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在应对技术创新带来的竞争挑战方面的政策环境日渐成熟。”王军雷说。

事实上,在全球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和许可越来越成为经济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平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与实施方的利益,遏制权利滥用,防止市场垄断,已逐渐成为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近年来,相关部门对我国对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也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和完善。王军雷认为,此次发布的《指引》不仅是我国治理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发出了“中国声音”。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指引》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竞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相较于此前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文件,《指引》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相关行业在标准制定与实施、专利联营等行为中的反垄断合规提供了指引。采访中,长安汽车知识产权经理刘海燕表示,该《指引》的出台,不仅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多措并举打破垄断格局

促进技术共享与公平竞争

谈及本次发布的《指引》中的核心要点,王军雷表示,首先是明确了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指引》的第六条,标准制定组织规定要求参与者及时、充分地披露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这一举措旨在防止潜在的专利滥用,确保所有参与方(特别是标准实施方)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能够公平、透明地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信息或已经放弃专利权但仍主张权利的行为,将被视为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一行为会增加对市场竞争的风险。因此,强化信息披露不仅能促进技术的开放与共享,还能减少后续诉讼和技术封锁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的产业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虚假披露、过度披露或者不披露的行为十分常见,《指引》的出台有望对规范和矫正上述行为起到积极作用。”王军雷说。

其次,《指引》强调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遵循FRAND原则,这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知识产权政策核心内容。在《指引》第七条中,明确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时,必须作出基于FRAND原则的许可声明,允许其他经营者公平使用该专利。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新的专利持有者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王军雷表示,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许可,从而限制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若专利权人未遵守FRAND承诺,反垄断机构将会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第三, 明确善意谈判的程序和要求。善意谈判是保证FRAND承诺得以落实的具体行动。《指引》第八条详细列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进行许可谈判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首先,专利权人需向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包含详细的专利清单、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和许可费率计算发放等要素;实施方则需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并表达许可意愿,避免无正当理由的拖延或拒绝。谈判应基于FRAND原则,且各方必须履行诚意,以达成一致的许可条件。若谈判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延误、拒绝或提出不公正的条件,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另外,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指引》第十二条指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考虑多个因素,如专利权人在市场中的份额、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许可费率、许可方式)、下游市场对专利的依赖性等。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控制关键技术标准,显著影响市场竞争或创新,那么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标准本身无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很可能控制许可条件和价格,进而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

全链条监管提升中国汽车标准必要专利治理水平

聚焦汽车行业,《指引》将对汽车产业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又将如何强化和提升中国汽车产业的标准必要专利治理能力和水平,为中国汽车产业的跨界创新营造开放、公平的良好氛围呢?

长城汽车技术管理部副部长王笑组认为,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以无线通信技术为代表的跨界技术加速同传统汽车产业融合,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是全球汽车产业共同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无法回避的话题,《指引》的出台,为车企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可能面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汽车行业更好厘清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边界和具体表现,为推动构建更好公平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确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其中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不公平高价、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和滥用救济措施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做出了规定。

采访中,王军雷向记者举例,《指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本条款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定过高的许可费以排除或限制竞争。在分析时,需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许可费与历史或行业内其他许可费的对比,是否对过期、无效的专利或非标准必要专利收费,专利权人是否根据专利价值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以及是否存在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进行的重复收费等。“对于汽车行业,通信标准是车辆的互联互通、自动驾驶的基础技术,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不公平的高价进行许可,将显著增加整车成本,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本条通过列举多个考量因素,如历史许可费、过期或无效专利的收费情况、许可费的合理调整等,为判断许可费是否公平提供了依据,我国车企在谈判时应积极对比市场情况,确保许可费合理,并警惕非专利实施实体的重复收费行为。”他说。

《指引》 第十四条: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此条款强调,在作出FRAND承诺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分析时,需审视双方是否遵循了良好行为,标准实施方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此外,还需评估拒绝许可对市场竞争、创新、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刘海燕认为,对于汽车行业,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有条件的针对特定许可层级许可,将严重阻碍企业获取必要技术,影响产品开发和市场进入。在许可谈判过程中,作为整车企业、供应商等行业企业,应积极与专利权人沟通,确保产业链每个环节都有获得许可的权利。

此外,关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指引》也提出,搭售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当搭售产品并非标准实施所必需时。王笑组表示,在实际中,需考虑搭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拆分搭售是否可行且不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成本,以及标准实施方是否有权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产品。对于汽车行业而言,在获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时,可能面临专利权人一揽子许可的压力,其中包括非必要专利或其他产品。本条通过考量行业惯例、技术合理性、拆分可行性等因素,为判断搭售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指导。行业企业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评估一揽子许可的合理性,争取自主选择许可组合,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另外,《指引》中也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到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在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禁止对专利提出异议、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地等。这些条件将会严重损害行业企业的利益和创新能力。《指引》详细列举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类型,为行业企业提供了识别和应对的依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对条件相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如不同的许可费、许可条件等。《指引》通过考量许可双方的条件、许可内容的实质性差异等因素,为判断差别待遇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行业企业应关注市场中的差别待遇现象,及时提出质疑并寻求公平对待。”王军雷说。

针对《指引》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相关条款对汽车行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王军雷认为,在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对条件相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如不同的许可费、许可条件等。《指引》通过考量许可双方的条件、许可内容的实质性差异等因素,为判断差别待遇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行业企业应关注市场中的差别待遇现象,及时提出质疑并寻求公平对待。另外,《指引》也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王军雷坦言,在汽车行业,可能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诉讼、禁令等来迫使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本条强调了善意谈判的重要性,并指出在未经善意谈判的情况下滥用救济措施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行业企业在遭遇此类滥用行为时提供了有力的规制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监管《指引》构建了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的体系,形成了闭环监管。对此,采访中多位专家都表示,这样的监管体系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使得整个反垄断合规管理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事前监管侧重在专利实施前,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专利联营管理方、标准实施方等主体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主动防范垄断风险;《指引》提出了事中监管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以提醒、督促、约谈等方式实时监控专利许可行为。这种事中监管模式尤为适用于那些处于动态变化的技术市场。对于汽车智能化、网联化领域中复杂且多样的专利许可交易,事中监管机制能及时提醒各方在许可操作中的合规性,对许可过程中的潜在滥用行为,执法机构可以通过约谈或提出整改要求,以确保许可活动的合法合规。事后监管环节,《指引》强调了对违反合规行为的调查和规制措施。若有企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执法机构将通过反垄断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王军雷说。

此次《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管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提供了更清晰、全面的规范,有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并为许可双方在许可谈判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尤其是在汽车行业,随着智能网联技术的加速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指引》为行业企业构建了更加透明、公平的许可谈判框架,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许可协商,避免因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不合理的许可成本,推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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